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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傳銷管理條例第七條

(一) 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 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 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只要符合以上三條就是傳銷

傳銷屬於犯罪行為嗎?

傳銷是國家明令禁止的行為,不僅違反《禁止傳銷條例》等國家行政法規,情節嚴重的,還會觸犯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法釋【2001】1號)規定:「對於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發布後,仍然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實施上述犯罪,同時構成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事傳銷除了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還可能構成詐騙罪、合同詐騙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走私罪、偷稅罪等。如果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又構成其他犯罪的,就會按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甚至可以判處無期徒刑、死刑。
參加傳銷的人員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傳銷是國家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由於傳銷的本質特徵是通過發展人員參加,組成上下線人際網絡的形式來實施違法活動,所以參加傳銷的人員也是違法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參加者不是消費者,不能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救濟和保護。

現實生活中,有不少傳銷參加者既是受害者同時也是害人者,在自己被騙參加傳銷後,又誘騙他人加入。究其原因,一是有的人錢財被騙後心有不甘,明知騙人仍想通過發展其他人加入,獲取所謂的「回報」,拿回自己的錢。二是被傳銷組織「洗腦」後,深信參加傳銷能夠發大財,不惜騙取他人加入,幻想獲得「高額回報」,早日成為百萬、千萬「富翁」。三是由於大多數參加人員都是普通群眾,介紹發展的多數是親戚朋友。利用親情、友情騙取親人、朋友錢財後,怕遭到親人的指責,被騙後不敢回家,留在傳銷組織繼續騙人。這些人不但拿不到錢,最終,往往為了「沖業績」、拿「獎金」而投入更多的錢,一錯再錯,深陷傳銷泥潭不能自拔。有的由一般參加者成為傳銷骨幹分子。
 
按照《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公安機關也可以根據治安管理的有關法規進行查處。執法機關對於一般參加人員,本著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一般以說服、教育、訓誡為主,對其違法行為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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